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朝双民初字第01666号 原告贺卫国,男,1976年3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朝阳市双塔区。 被告康健军,男,1975年28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朝阳市双塔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贺卫国诉被告康健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贺卫国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贺卫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原告贺卫国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贺卫国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凤贺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卢婷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