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朝双民初字第01832号 原告路某,男,197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朝阳市双塔区。 被告赵某,女,1979年11月13日出生,身份证号21138119791113412X汉族,无职业,住址。 本院在审理原告路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路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路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路某负担。 审判员 张爱军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