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朝双民初字第02167号 原告赖华君,男,198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职员,住朝阳市双塔区。 被告李磊,男,1983年1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朝阳市双塔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赖华君诉被告李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赖华君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赖华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赖华君负担。 代理审判员 陈 刚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