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朝双民初字第02471号 原告陶凤斌,男,1962年7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朝阳县。 被告李连江,男,1971年9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朝阳市双塔区。 被告董春雨,男,197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朝阳市双塔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陶凤斌诉被告李连江、董春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陶凤斌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陶凤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陶凤斌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