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熟商初字第01323号 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招商城支行,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白雪路7号仕德伟外贸内销中心1017号。 负责人仲伟俊,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周文,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曹迪,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市中宏新农百货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古里镇银河北路9号11幢137号。 法定代表人吴群燕。 被告苏州中茂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古里镇小康村。 法定代表人吴坚新。 被告吴坚新。 被告吴土珍。 本院于2015年9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招商城支行诉被告常熟市中宏新农百货超市有限公司、苏州中茂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吴坚新、吴土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中,本院于2015年9月25日书面通知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招商城支行在收到通知后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能按期缴纳,故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徐 鑫 人民陪审员 唐建亚 人民陪审员 杜伟菁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温丽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