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云罗法船民初字第102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定市支行。住所地:罗定市泷州南路46号。 负责人何棋东,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其良,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定市支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李文豪,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定市支行职员。 被告陈月娥,女,197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罗定市人,农民,住罗定市。 被告许永才,男,198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罗定市人,农民,住罗定市。 被告覃富全,男,197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罗定市人,农民,住罗定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定市支行诉被告陈月娥、许永才、覃富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定市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2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定市支行负担。 审判员 谢宇平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