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宁民一初字第1128号 原告伍海艳,女,1987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宁县。 被告徐运田,男,1972年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邵阳市大祥区。 被告徐艳君,女,197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邵阳市大祥区。 原告伍海艳与被告徐运田、徐艳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伍海艳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伍海艳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伍海艳自愿负担。 代理审判员 陈松柏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刘 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