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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某某与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2
摘要: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宁民一初字第452号 原告叶某某,女,汉族,1983年1月28日生,新宁县人。 被告蒋某某,男,汉族,1968年1月30日生,新宁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某与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叶某某经本院传票传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宁民一初字第452号

原告叶某某,女,汉族,1983年1月28日生,新宁县人。

被告蒋某某,男,汉族,1968年1月30日生,新宁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某与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叶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叶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应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叶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沈郁凝

代理审判员  李 淼

人民陪审员  李卫群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  梁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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