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宁民一初字第1086号 原告曾国勇,男,197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宁县。 原告曾顺球,男,194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宁县。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韶山北路178号。 负责人刘凤全,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景平,男,1969年6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宁县。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宁支公司综合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钟山,新宁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国勇、曾顺球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曾国勇、曾顺球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曾国勇、曾顺球要求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国勇、曾顺球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曾国勇、曾顺球负担。 审 判 员 陈静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