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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征赞、王征松、刘玉兰与新宁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1
摘要: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宁民一初字第593号 原告王征赞,男,198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宁县。系王惠村长子。 原告王征松,男,199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宁县。系王惠村次子。 原告刘玉兰,女,1939年7月21日出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宁民一初字第593号

原告王征赞,男,198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宁县。系王惠村长子。

原告王征松,男,199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宁县。系王惠村次子。

原告刘玉兰,女,193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宁县。系王惠村之母。

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正东,湖南崀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宁县人民医院,住所地新宁县金石镇广场路。

法定代表人徐玉光,该院院长。

原告王征赞、王征松、刘玉兰与被告新宁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征赞、王征松、刘玉兰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 静

代理审判员  陈松柏

人民陪审员  周湘琼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 美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