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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某某与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1
摘要: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宁民一初字第1145号 原告钟某某,女,198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泽林,湖南崀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某某,男,198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某诉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宁民一初字第1145号

原告钟某某,女,198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泽林,湖南崀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某某,男,198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某诉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以双方已经法院判决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钟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钟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钟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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