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宁民一初字第1145号 原告钟某某,女,198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泽林,湖南崀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某某,男,198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某诉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以双方已经法院判决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钟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钟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钟某某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