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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建华与王景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1
摘要: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宁民一初字第1156-2号 原告黄建华,男,196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 委托代理人罗伟文,湖南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景营,男,197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 原告黄建华与被告王景营民间借贷纠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宁民一初字第1156-2号

原告黄建华,男,196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

委托代理人罗伟文,湖南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景营,男,197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

原告黄建华与被告王景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黄建华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建华要求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建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费500元,合计1650元,由原告黄建华负担。

审判员  邓安仲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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