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宁民一初字第1156-2号 原告黄建华,男,196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 委托代理人罗伟文,湖南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景营,男,197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 原告黄建华与被告王景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黄建华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建华要求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建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费500元,合计1650元,由原告黄建华负担。 审判员 邓安仲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