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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温水仙诉被告白富山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1
摘要: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15日下午5时左右,原、被告因接水浇地一事发生纠纷,原、被告在争抢水管过程中造成原告受伤,原告当天经达茂旗医院做CT花费612元,入住达茂旗蒙医医院住院5天,花费医疗费1989.4元。8月20日原

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15日下午5时左右,原、被告因接水浇地一事发生纠纷,原、被告在争抢水管过程中造成原告受伤,原告当天经达茂旗医院做CT花费612元,入住达茂旗蒙医医院住院5天,花费医疗费1989.4元。8月20日原告从达茂旗蒙医医院出院后,在没有转院证明的情况下又入住达茂旗医院住院治疗7天,花费医疗费1579.19元。后经达茂旗达尔汗边防派出所处理,对被告白富山进行行政处罚,罚款500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及原、被告提供及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侵害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事权益中包括健康权,本案中原、被告在争抢水管过程中造成原告受伤。经达茂旗达尔汗边防派出所对被告白富山做出行政处罚。因此本院认为对原告造成的人身损害与被告的行为有因果关系,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被侵权人对损害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原告的受伤是在与被告争抢水管过程中受伤,因此原告对自身受害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故本院认为被告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次要责任。原告在达茂旗蒙医医院住院治疗5天出院后,在没有转院证明的情况下又入住达茂旗医院,本院认为原告入住达茂旗医院的行为属于扩大损失的行为,故对原告在达茂旗医院住院花费的医疗费本院不予认可。原告诉称由于原告儿媳妇和被告白富山的女儿都在蒙医医院工作,嫌麻烦转院的说法于法无据,本院不予认可。原告主张的误工费按照当时雇人费用计算,于法无据,本院不予认可。综上,本院认为被告白富山应当承担原告医疗费1820.98元(即2601.4元×70%)、住院伙食补助费140元(5天×40元×70%),营养费140元(5天×40元×70%),护理费436.45元(5天×124.7元×70%)误工费220.12元(5天×62.89元×70%),共计2757.5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白富山赔偿原告温水仙医疗费1820.9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0元,营养费140元,护理费436.45元,误工费220.12元,共计2757.55元。此款由被告白富山于本判决生效即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元,(原告温水仙已预交),由被告白富山承担140元,剩余260元由原告温水仙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400元,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逾期不提出申请,则视为自动放弃申请执行的权利。

审 判 长 白     永     斌

代理审判员 马     见     青

                      人 民 陪 审员          马         芳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额  尔  得  木  图

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第一款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九条第一款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的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