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尖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尖民一初字第128号 原告斗加太,男,藏族,农民,现住尖扎县贾加乡。 被告项洛,男,藏族,教师,现住尖扎县马克唐镇。 被告关却冷智,男,藏族,教师,现住尖扎县马克唐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斗加太诉被告项洛、关却冷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斗加太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斗加太称双方已自愿达成还款协议,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斗加太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25.50元,依法减半收取362.75元,由原告斗加太承担。 审 判 员 赵永梅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玲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