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1505号 原告保定市卓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七一东路2358号, 法定代表人:任喜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宁凤娟,该公司职工。 被告陈海燕。 委托代理人李林。 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定市卓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海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保定市卓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定市卓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保定市卓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