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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炳荣与伍仕荣、吴玉琼、昝学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市昭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1
摘要:被告吴玉琼、伍仕荣所有的车辆在被告人保财险昭化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三者险,该车在交通事故中造成原告权炳荣受伤并导致经济损失,应当由被告人保财险昭化公司依法在交强险限额内对原告权

被告吴玉琼、伍仕荣所有的车辆在被告人保财险昭化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三者险,该车在交通事故中造成原告权炳荣受伤并导致经济损失,应当由被告人保财险昭化公司依法在交强险限额内对原告权炳荣予以赔付。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权炳荣、被告昝学兵受伤,在二案中平均分配交强险赔付金额。不足部分,在商业三者险中赔付。保险合同之外的鉴定费及非医保费用,应当按责任比例由两机动车车主负担。川H19748号中型自卸货车系被告吴玉琼、伍仕荣夫妻共有财产,被告吴玉琼、伍仕荣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伍仕荣、昝学兵分别已向原告权炳荣垫付的费用,应当从赔偿总额中予以扣减,下余部分由被告人保财险广元公司直接赔偿给被告伍仕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二)项、第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权炳荣因机动车交通事故所致的医疗费78804.31元、误工费12600元、护理费2861.1元、伙食补助费990元、残疾赔偿金175543.2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鉴定费1400元及交通费544元,共计282499.51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昭化支公司在交强险中赔付60000元、商业三者险中赔付62783.66元,共计赔付122783.66元,其中直接赔付给原告权炳荣114749.85元、赔付给被告伍仕荣8033.81元;

二、被告昝学兵应当赔偿原告权炳荣各项损失费用中的155749.66元,扣减已垫付的7000元,还应赔付148749.66元;

三、被告伍仕荣、吴玉琼应当共同赔付原告权炳荣3966.19元,与已垫付的3966.19元相抵扣,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5600元,减半收取2800元,由被告伍仕荣、吴玉琼共同负担其中的840元,被告昝学兵负担19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