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霍执字第00192号 申请执行人:孙德兵,男,1972年9月出生,汉族,住霍邱县城关镇。 被执行人:安徽华安达集团华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安徽省皖西华龙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邱县城关镇光明大道28号。 法定代表人:李林显,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霍民一初字第0116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98659元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安徽华安达集团华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霍邱县建设银行的存款11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 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