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昝学兵与伍仕荣、吴玉琼、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市昭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1
摘要:一、原告昝学兵因机动车交通事故所致的医疗费11585.36元、误工费10710元、护理费1040.4元、伙食补助费360元、残疾赔偿金48762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鉴定费700元及后续治疗费6000元,共计81077.36元。由被告中国人

一、原告昝学兵因机动车交通事故所致的医疗费11585.36元、误工费10710元、护理费1040.4元、伙食补助费360元、残疾赔偿金48762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鉴定费700元及后续治疗费6000元,共计81077.36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昭化支公司在交强险中赔付60000元、商业险中赔付7091.87元,共计赔付67091.87元;

二、被告伍仕荣、吴玉琼应当共同赔付原告昝学兵各项损失费用中的731.34元。

案件受理费1240元,减半收取620元,由被告伍仕荣、吴玉琼共同负担180元、原告昝学兵负担4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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