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告昝学兵因机动车交通事故所致的医疗费11585.36元、误工费10710元、护理费1040.4元、伙食补助费360元、残疾赔偿金48762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鉴定费700元及后续治疗费6000元,共计81077.36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昭化支公司在交强险中赔付60000元、商业险中赔付7091.87元,共计赔付67091.87元; 二、被告伍仕荣、吴玉琼应当共同赔付原告昝学兵各项损失费用中的731.34元。 案件受理费1240元,减半收取620元,由被告伍仕荣、吴玉琼共同负担180元、原告昝学兵负担4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