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江恩法民二初字第213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平市支行。 负责人马玉玲,行长。 委托代理人梁茵岚,女,系该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刘菁,女,系该行职员。 被告翁坚萍,女。 被告朱淼森,男。 被告邢月英,女。 被告项国贤,男。 被告朱美芬,女。 被告项俊榕,男。 被告丁步松,男。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平市支行诉被告翁坚萍、朱淼森、邢月英、项国贤、朱美芬、项俊榕、丁步松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平市支行以被告在2015年8月21日已结清贷款为由,于2015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上述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平市支行撤回对被告翁坚萍、朱淼森、邢月英、项国贤、朱美芬、项俊榕、丁步松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平市支行负担。 审 判 长 梁日稳 审 判 员 莫焕品 人民陪审员 吴国栋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冯宇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