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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忠胜与乌鲁木齐鸿基图胜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公路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1
摘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奎垦执异字第2号 案外人塔城南岗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刘忠胜,男,汉族,1957年8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乌鲁木齐鸿基图胜矿业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忠胜与被执行人乌鲁木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奎垦执异字第2号

案外人塔城南岗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刘忠胜,男,汉族,1957年8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乌鲁木齐鸿基图胜矿业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忠胜与被执行人乌鲁木齐鸿基图胜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基公司)公路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塔城南岗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岗公司)于2015年5月11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南岗公司称,奎屯垦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忠胜与被执行人鸿基公司公路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3月31日向我公司发出“限期履行协助义务通知书”,我公司于2014年6月25日经征得本案申请执行人刘忠胜的同意,向奎屯垦区人民法院递交“付款计划书”并已履行完毕。但因鸿基公司于2014年3月21日开具的1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为1458304.72元,税额247911.88元,合计1706216.6元)属于“失控发票”,塔城地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于2014年7月4日通知我公司对此17份“失控发票”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因而此进项税额247911.88元,我公司没有协助法院付款的义务。

本院查明,案外人南岗公司与被执行人鸿基公司于2012年10月19日签订“碎屑(铁质)供货协议”,鸿基公司向南岗公司供碎屑(铁质)但未结算完毕。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刘忠胜与被执行人鸿基公司公路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中于2013年7月9日保全鸿基公司在南岗公司的应付账款2963890元,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于2014年3月31日向南岗公司发出“限期履行协助义务通知书”。

2014年6月25日,案外人南岗公司取得鸿基公司分别于2014年3月19日开具的票额为436464.00元的运输费发票和于2014年3月21日开具的17份以出售“碎屑(铁质)”为内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为1458304.72元,税额247911.88元,合计1706216.6元)。同日经双方核算,案外人南岗公司对被执行人鸿基公司应付账款为2050979.71元,案外人南岗公司向本院递交“付款计划书”,并已协助本院执行1803068.29元。

2014年7月4日,塔城地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向案外人南岗公司发出塔地国税稽通(2014)24号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案外人南岗公司取得的被执行人鸿基公司于2014年3月21日开具的1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失控发票”,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247911.88元。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刘忠胜,造成“失控发票”的原因为被执行人鸿基公司未按规定缴纳税款。

本院认为,协助执行义务是单位、个人在人民法院执行活动中因对被执行人负有债务、或对被执行人财产有管理责任、或因履行法定职责等而负有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的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案外人南岗公司协助本院执行的义务系对本案被执行人负有债务。

本案被执行人鸿基公司与案外人南岗公司因货物供销签订“碎屑(铁质)供货协议”,形成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双方签订的“碎屑(铁质)供货协议”第四条约定“货款及运费均需提供发票,如无发票财务不予挂账”。因此,被执行人鸿基公司有向案外人南岗公司提供发票的义务;基于诚实信用及交易习惯,“发票”应指合法有效的发票,被执行人鸿基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虽于2014年6月25日向案外人南岗公司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因未按规定缴纳税款使1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成为“失控发票”,债务履行不符合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因此案外人南岗公司在鸿基公司开具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或按规定补缴税额前,有权拒绝支付被执行人鸿基公司提供的17份“失控发票”应缴税额247911.88元部分的款项,其也就没有义务协助本院执行,案外人塔城南岗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异议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案外人塔城南岗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应付被执行人乌鲁木齐鸿基图胜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款项247911.88元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 凯

审判员 陈文俊

审判员 杜 阳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