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江恩法民一初字第223号 原告吴健荣,男。 被告恩平市锦江新城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菲,经理。 本院审理原告吴健荣诉被告恩平市锦江新城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年9月29日原告提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健荣撤回对被告恩平市锦江新城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63元,由原告吴健荣承担。 审判员 吴艺童 二○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