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江恩法城民初字第187号 原告:郑国润,男。 被告:吴元爵,男。 被告:吴丽环,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国润诉被告吴元爵、吴丽环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国润以与被告吴元爵、吴丽环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权权利,其申请撤诉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国润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50元,由原告郑国润负担。 审判员 郑惠文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