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旺苍民初字笫1076号 原告:旺苍县金欣酒水经营部。 经营场所:旺苍县综合市场。 经营人:李桂华,女,生于1975年7月20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唐道文,四川方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柳,女,生于1989年8月7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旺苍县金欣酒水经营部与被告杨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旺苍县金欣酒水经营部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旺苍县金欣酒水经营部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旺苍县金欣酒水经营部撤回对被告杨柳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7元,减半收取78.50元,由原告旺苍县金欣酒水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王兴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