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误工费,根据原告提供的诊断证明书等证据,原告误工时间自事故当天计至医嘱休息结束日2014年3月25日止共误工111天,原告事故前在佛山市顺德区伦教银鑫机械加工店工作,月工资3500元,其误工费计算为12950元(3500元/月÷30天×111天)。 7、精神损害抚慰金,结合原告的伤残等级及本案情况,本院支持3000元。 本次事故造成原告以上损失共139565.77元。 三、本案的赔偿责任。 陆龙是本次事故的受害者,秦胜和是肇事车辆的驾驶司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原告陆龙的损失139565.77元,应由被告秦胜和赔偿,扣减已赔偿的12477.03元,秦胜和仍应赔偿127088.74元给原告。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秦胜和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127088.74元给原告陆龙。 二、驳回原告陆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688元,由原告陆龙负担168元,被告秦胜和负担1520元(原告已预交168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梁炎胜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