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原告苗生旺与被告左云县云兴镇潘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1
摘要: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工程承包合同、左云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协调解决苗虎上访事项的情况说明、工程施工图、证人刘英证言,被告提供的左云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协商处理工程纠纷的会议纪要、王俊尧的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工程承包合同、左云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协调解决苗虎上访事项的情况说明、工程施工图、证人刘英证言,被告提供的左云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协商处理工程纠纷的会议纪要、王俊尧的证明材料可以证实。原告提供的工程预决算书,系原告自行委托个人所作,未提供鉴定人资质证明,且被告不予认可,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被告提供的孙强、班建平证明材料,该证据系证人证言,但证人未出庭作证,本院不予采信;潘村村委会的证明、潘华等10位村民的证明材料、12张照片、左云县云兴镇证明,不能证实房屋墙体裂缝等是否系原告施工质量问题造成,本院不予采用。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及时提供证据,主张权利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应当对权利受到损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否则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原告(反诉被告)苗生旺、王建汉与被告(反诉原告)潘村村民委员会因工程施工发生争议,并经过左云县纪律检查委员会组织相关机构进行协商处理,该次处理过程中明确双方仍存在争议的工程包括两项内容,一项是工程施工内容是否包括院墙、大门楼子、大门建筑,一项是预制板房顶变更为混凝土房顶增加的工程款数额,除以上两项争议事项外,原、被告再未提出争议事项,本院认为对原告主张的超出该次协调内容的诉讼请求,已经协商处理并履行完毕,不应支持。争议的两项工程中,一项是工程施工内容是否包括院墙、大门楼子、大门建筑,因合同约定项目要求按照图纸施工,而设计图纸包括院墙、大门楼子、大门建筑,故本院认为该项施工内容属于双方约定的工程范围,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主张预制板房顶变更为混凝土房顶增加了工程款,但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工程变更后造价变更数额,本院已告知原告需经鉴定机构鉴定确认,但原告拒绝鉴定,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诉讼后果。

被告(反诉原告)认为原告(反诉被告)承建工程施工存在质量问题,要求其承担继续完成剩余工程,重新建盖维修有质量问题的房屋并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但不能提供相关证据证实房屋损害系施工质量问题所致,本院亦告知其应当经相关机构鉴定,但其拒绝鉴定,故本院对其反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反诉被告)苗生旺、王建汉诉讼请求。

二、驳回反诉原告(本诉被告)左云县云兴镇潘村村民委员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1913元,由原告苗生旺、王建汉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全红

审 判 员  刘 炜

人民陪审员  王劲涛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何毛毛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