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桃刑初字第107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钟某甲,男,1973年1月1日出生于湖南省桃源县,农民,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5年3月23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经桃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桃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0月1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邹源球,桃源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杨某甲,男,1972年5月16日出生于湖南省桃源县,农民,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5年3月11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经桃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桃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0月1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周建宁,湖南天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某乙,男,1967年9月8日出生于湖南省桃源县,农民,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4年12月25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9日经桃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桃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0月1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宋彪,湖南凌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钟某乙,男,1970年2月18日出生于湖南省桃源县,农民,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4年12月3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9日经桃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桃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0月1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钟某丙,男,1959年5月5日出生于湖南省桃源县,农民,汉族,高中文化;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4年12月3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9日经桃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桃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0月1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钟某丁,男,1968年7月3日出生于湖南省桃源县,农民,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4年12月3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6月1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钟某戊,男,1971年2月21日出生于湖南省桃源县,农民,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4年12月3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6月1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桃源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桃检刑诉(2015)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甲、杨某甲、杨某乙、钟某乙、钟某丙、钟某丁、钟某戊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同年9月10日根据公诉机关的建议决定对本案延期审理,同年10月8日根据公诉机关的建议决定对本案恢复审理,于同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桃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汤秀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某甲及其辩护人邹源球,被告人杨某甲及其辩护人周建宁,被告人杨某乙及其辩护人宋彪,被告人钟某乙、钟某丙、钟某丁、钟某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钟某甲、杨某甲、杨某乙、钟某乙均系桃源县架桥镇的司机,长期使用单桥车给位于架桥镇朝阳村的桃源县森和石料场(简称森和石料场)、桃源县华强建材有限公司(简称华强公司)、桃源县架桥镇朝阳村五兴石料场(简称五兴石料场)拖运碎石。由于陬市多桥车辆进入三家企业岩石场拖运石料,严重影响了钟某甲等人的单桥车生意。为了阻止多桥车进入三家企业岩石场拖运石料,2014年11月上旬,钟某甲、杨某甲、杨某乙等人在漆河镇隆辉茶楼进行商量,请当地老百姓以灰尘污染、渣土碎石压坏路基为借口阻拦多桥车通过本村公路,本地司机每人交1000元钱作为活动经费,用于老百姓拦车堵路等事项的开支,并确定由杨某甲负责管理经费,在场司机均积极缴纳活动经费。 2014年11月7日上午,被告人钟某甲、杨某甲找到被告人钟某丙,要其邀集当地老百姓帮忙在朝阳村的公路上拦大车,并给其2000元钱,作为老百姓拦车堵路吃饭开支。当天中午,钟某甲、杨某甲和被告人杨某乙、钟某乙等人邀集钟某丙和被告人钟某丁、钟某戊等10余名群众在漆河镇张新武鱼庄吃饭,席间,钟某甲等司机告知在场的老百姓,由于外面的大车抢了当地车的生意,司机不好出面拦车堵路,由老百姓出面拦车堵路更好,并承诺事情搞好了,不会亏待老百姓。在场的钟某丙、钟某戊等人均表示同意。饭后,钟某甲、钟某乙等人要求钟某丙等人将一块内容为“禁止多桥车通行”,落款为朝阳村村委会的警示牌立在陬漆公路进朝阳村的进口公路边上。当天下午,以钟某丙、钟某丁、钟某戊为首的当地群众便在朝阳村的公路上拦截多桥车通过,禁止其到朝阳村的森和石料场、华强公司、五兴石料场三家企业岩场拖运石料。 2014年11月8日上午,被告人钟某丙等人将李某的多桥车在朝阳村村部拦住不让其通行,因协议未果,李某将货车停放在那里,人离开现场。当天下午,由于该车停放在路边,导致道路不能通行,并与私家车主杨某辛产生纠纷,直到11月13日该道路方才得以通行。在此之后,钟某丙和被告人钟某丁、钟某戊等人以多桥车载重压坏路、灰尘多等理由多次在朝阳村的森和石料场、华强公司、五兴石料场三家企业岩场运石料的必经公路上拦车堵路。 2014年11月27日上午,架桥镇政府针对拦车堵路事宜组织召开协调会,在协调过程中,被告人钟某乙、钟某丙等人以岩场方不答应他们的条件为由,提出抬预制板将公路拦住,让三家企业的石料运不出来。随后,钟某丙、杨某丙(另案处理)和被告人钟某戊等人将预制板抬到公路上拦住公路,致使该条公路被堵。当晚,钟某乙、钟某丙、钟某戊等人抬了几块预制板横放在陬漆公路到朝阳村进口边的公路上,拦住此处道路。直到12月上旬,公安机关强制处置,朝阳公路才得以畅通。 被告人钟某甲等人在堵路期间,森和石料场、华强公司、五兴石料场三家企业石料场的生产经营遭受了严重的影响,经湖南德源司法鉴定所鉴定,三家企业石料场在堵路拦车期间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24946元。 被告人钟某甲、杨某甲、杨某乙、钟某乙、钟某丙、钟某丁、钟某戊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经社区矫正机构审前社会调查,对被告人钟某甲、杨某甲、杨某乙、钟某乙、钟某丙、钟某丁、钟某戊适用非监禁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其所在社区愿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杨某丙、杨某丁、毛某甲、邹某、谌某、毛某乙、杨某戊、高某甲、杨某己、钟某己、胡某甲、陈某甲、杨某庚、毛某丙、钟某庚、杨某辛、李某、胡某乙、胡某丙、向某、周某、刘某甲、胡某丁、佘某、肖某、刘某乙、刘某丙、王某、陈某乙、刘某丁、吴某、高某乙、卢某、杨某壬、刘某戊、胡某戊、方某、胡某己的证言,辨认笔录,桃源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关于朝阳村堵路事件处置会议纪要,关于朝阳村旁道路被堵的情况汇报,桃源县森和石料场、桃源县华强建材有限公司、桃源县架桥镇朝阳村五兴石料场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桃源县森和石料场税务登记证,桃源县环境保护局桃环函(2015)2号关于杨德福等村民投诉桃源县森和石料场、桃源县华强建材有限公司、桃源县架桥镇朝阳村五兴石料场污染环境和其它问题的回复,桃源县架桥镇政府碎石场的管理制度,关于朝阳村碎石场与村民协调会议记录,朝阳村村组党员大会会议记录,朝阳村森和、五兴、华强三家石料场相关予盾协调会记录,森和、五兴、华强碎石场维修保养朝阳村村级水泥路协议,湖南德源司法鉴定所湘德源会鉴字(2015)1002号司法鉴定报告,线索来源、被告人被抓获经过,湖南省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书、评估报告,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