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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兆玲与梁少杰、张秀花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0
摘要: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青法民初字第398-2号 原告刘兆玲。 委托代理人谢保武。 被告梁少杰。 被告张秀花。 本院于2014年5月6日作出(2014)青法民初字第398-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了被告梁少杰、张秀花所有的房屋一套。现本案已审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青法民初字第398-2号

原告刘兆玲。

委托代理人谢保武。

被告梁少杰。

被告张秀花。

本院于2014年5月6日作出(2014)青法民初字第398-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了被告梁少杰、张秀花所有的房屋一套。现本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已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梁少杰、张秀花位于青州市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高 青

人民陪审员  蔡相红

人民陪审员  孙 健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敏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