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青法民初字第398-2号 原告刘兆玲。 委托代理人谢保武。 被告梁少杰。 被告张秀花。 本院于2014年5月6日作出(2014)青法民初字第398-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了被告梁少杰、张秀花所有的房屋一套。现本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已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梁少杰、张秀花位于青州市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高 青 人民陪审员 蔡相红 人民陪审员 孙 健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