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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浩英与赵亮、李文梅、钱军、赵来法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0
摘要: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青法民初字第653-3号 原告路浩英。 被告赵亮。 被告李文梅。 被告钱军。 被告赵来法。 本院于2014年7月21日作出(2014)青法民初字第653-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了被告钱军、赵来法的存款。现原告以双方自行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青法民初字第653-3号

原告路浩英。

被告赵亮。

被告李文梅。

被告钱军。

被告赵来法。

本院于2014年7月21日作出(2014)青法民初字第653-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了被告钱军、赵来法的存款。现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已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钱军在青州农村商业银行存款60000元,对被告赵来法在中国农业银行青州郑母分理处存款50000元、在青州农村商业银行郑母支行存款5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高青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