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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希光与闫茂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0
摘要: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青法庙民初字第5号 原告闫希光。 委托代理人刘元昌。 被告闫茂昌。 本院于二O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作出(2014)青法庙民初字第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了被告闫茂昌名下号车辆。二O一四年十一月十日,双方达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青法庙民初字第5号

原告闫希光。

委托代理人刘元昌。

被告闫茂昌。

本院于二O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作出(2014)青法庙民初字第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了被告闫茂昌名下号车辆。二O一四年十一月十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当庭履行了法律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告闫茂昌名下车辆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钟长亮

代理审判员  刘希庆

人民陪审员  牟长茂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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