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凤民一初字第02961号 被告:王某,女,1987年2月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 委托代理人:薛杰,安徽薛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魏敬乾,安徽薛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男,1987年6月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 判 员 高华喜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明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