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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俊杰与李树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0
摘要: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由原告盛俊杰承担9元,被告李树孔承担1241元。诉前保全费420元,由原告盛俊杰负担;鉴定费2650元,由被告李树孔负担。由被告李树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与鉴定费已由原告垫付,被告李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由原告盛俊杰承担9元,被告李树孔承担1241元。诉前保全费420元,由原告盛俊杰负担;鉴定费2650元,由被告李树孔负担。由被告李树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与鉴定费已由原告垫付,被告李树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垫付款交于原告盛俊杰。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法丽丽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静静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