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刘瑞昌与牟洪光、杨翠花、王爱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0
摘要:(2014)青法执字第159号 申请执行人:刘瑞昌。 被执行人:牟洪光。 被执行人:杨翠花。 被执行人:王爱花。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青法高民初字第24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牟洪光、杨翠花、王爱花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

(2014)青法执字第159号

申请执行人:刘瑞昌。

被执行人:牟洪光。

被执行人:杨翠花。

被执行人:王爱花。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青法高民初字第24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牟洪光、杨翠花、王爱花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牟洪光、杨翠花、王爱花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金良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