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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海特重工有限公司与张慧海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0
摘要: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青法执字第15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海特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经济开发区华龙街与康圣路交叉路口西。 法定代表人张海明,经理。 被执行人青州市鑫海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弥河镇张尹村,组织机构代码6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青法执字第15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海特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经济开发区华龙街与康圣路交叉路口西。

法定代表人张海明,经理。

被执行人青州市鑫海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弥河镇张尹村,组织机构代码666705293。

法定代表人张慧海,经理。

被执行人张慧海。

被执行人王永建。

被执行人吴岩。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青法弥民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账户上的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清单)。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郄纬国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