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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与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0
摘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未执字第00314-3号 申请执行人徐某某,女,197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晏某某,男,1979年4月21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某某与被执行人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徐某某依据已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未执字第00314-3号

申请执行人徐某某,女,197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晏某某,男,1979年4月21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某某与被执行人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徐某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未民张初字第00467号民事调解,于2012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600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未执字第0031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李国强

执行员  张春宁

执行员  朱江平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