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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维潮与陕西山河建筑混凝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0
摘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未执字第01036-4号 申请执行人曹维潮,男,汉族,1952年9月25日出生。 被执行人陕西山河建筑混凝土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维潮与被执行人陕西山河建筑混凝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未执字第01036-4号

申请执行人曹维潮,男,汉族,1952年9月25日出生。

被执行人陕西山河建筑混凝土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维潮与被执行人陕西山河建筑混凝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曹维潮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未民桥初字第00023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8242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未执字第01036号案件的执行。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李国强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