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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圣火旭龙煤化工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15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0
摘要: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薛执字第652号 申请在执行人杨其勤。 被执行人山东圣火旭龙煤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薛城区陶庄镇夏庄村南。 法定代表人:袁正标,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其勤与被执行人山东圣火旭龙煤化工有限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薛执字第652号

申请在执行人杨其勤。

被执行人山东圣火旭龙煤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薛城区陶庄镇夏庄村南。

法定代表人:袁正标,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其勤与被执行人山东圣火旭龙煤化工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冬凌

审判员  王泉涌

审判员  孙 鹏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