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未执字第00340-3号 申请执行人吴巧平,男,198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许杨宝,男,1982年8月20日出生。 被执行人刘剑丽,女,1982年11月2日出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巧平与被执行人许杨宝、刘剑丽公证债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吴巧平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西证执字第319公执行证书,于2012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00万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未执字第0034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李国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