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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民民与吴问湖、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0
摘要:关于各项损失的承担,因原告的相应损失超过交强险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限额,车损560元未超过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保险公司需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20560元,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245032.01-120560)×60

关于各项损失的承担,因原告的相应损失超过交强险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限额,车损560元未超过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保险公司需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20560元,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245032.01-120560)×60%=74683元,以上合计195243元。因被告吴问湖垫付了50000元,扣除其应承担的医保外用药费6077.4元,剩余43922.6元由保险公司直接向吴问湖支付。被告吴问湖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

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姜民民各项损失合计195243元,其中向原告姜民民支付151320.4元,向被告吴问湖支付43922.6元。

二、驳回原告姜民民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92元(已减半收取),诉前保全费520云,合计2312元,由原告负担234元,被告吴问湖负担1171元,保险公司负担90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3583元。在递交上诉状副本7日内凭判决书可到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可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或者直接汇款至收款人为:常州市政府非税收入专户,开户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帐号为:80×××63。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溧阳市人民法院履行款账户户名:溧阳市财政局,帐号:51×××77,开户行:中国银行溧阳支行营业部。

代理审判员  袁群超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陈卜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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