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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某犯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0
摘要:四、2013年4月,驾校老板谢某甲租赁了别桥镇政府所有的座落在前程村范围内的原谢家坝小学的旧址作为其驾校的训练场,2013年8月,为了感谢被告人谈某在租赁一事上给予的帮助和支持,送给被告人谈某人民币15000元以资

四、2013年4月,驾校老板谢某甲租赁了别桥镇政府所有的座落在前程村范围内的原谢家坝小学的旧址作为其驾校的训练场,2013年8月,为了感谢被告人谈某在租赁一事上给予的帮助和支持,送给被告人谈某人民币15000元以资助其购买二手广州本田雅阁汽车。

2014年10月15日,被告人谈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谈某退出全部赃款。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后予以确认的证人虞某、朱某、戴某、谢某甲、史某、宋某、王某、谢某乙、张某、谢某丙等人的证言,施工合同,报销清单,发票,记账凭证,工商银行明细账,商品销售清单,归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以及溧阳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证结论书等证据所证实,被告人谈某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被告人谈某的身份情况有中共溧阳市别桥镇委员会的任免通知所证实。

另外,有证人张某的证言以及溧阳市教育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别桥镇政府和市教育局关于就新建别桥中心小学等达成相关协议的请示,教育布局及教育资源整合规划协议和别桥镇政府出具的证明,均证实坐落在别桥镇前程村委的原谢家坝小学时属于别桥镇政府所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谈某身为村党支部书记,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达八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谈某犯受贿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但其指控被告人谈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经审理认为,原谢家坝小学虽然座落在被告人所在的村委,但其产权属别桥镇政府,被告人在管理政府所有财产的过程中,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应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关于辩护人史俊提出被告人谈某在2013年、2014年收受软中华香烟共10条属礼金性质,不能认定为受贿的辩护意见。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谈某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价值5000余元的物品,这完全符合受贿犯罪的构成要件,故对这一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被告人谈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谈某能退出全部赃款,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于被告人谈某犯受贿罪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根据上述事实及各方面的情节和被告人谈某的悔罪情况,决定对被告人谈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经审判委员会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谈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二、被告人谈某犯罪所得人民币八万五千四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汤建国

人民陪审员  周建敏

人民陪审员  乔建平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陈 郁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