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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平武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与邓明会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0
摘要: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初字第502号 原告四川省平武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平武县。 法定代表人蒲毅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成洪,四川龙洲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邓明会,男,生于1947年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初字第502号

原告四川省平武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平武县。

法定代表人蒲毅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成洪,四川龙洲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邓明会,男,生于1947年6月16日,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平武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平武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邓明会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省平武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平武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邓明会供用电合同纠纷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平武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四川省平武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