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26元(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80×××63,开户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本院履行款缴纳账号:户名溧阳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银行溧阳支行营业部,帐号51×××77,汇款时一律注明本案案号。 审判员 王玉燕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