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胥卫明、胥伟东在涉案借条上以担保人的身份签字,则保证合同成立,因原、被告对保证方式约定为连带责任保证,并约定担保期为借款之日起两年。根据担保法的相关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胥卫明、胥伟东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三被告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溧阳顺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李云海借款本金、利息计人民币1000000元。 二、被告胥卫明、胥伟东对被告溧阳顺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李云海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公告费200元,合计14000元,由被告溧阳顺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在递交上诉状副本7日内凭判决书可到常州市永宁北路6号,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可邮政汇款或电汇至:开户银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帐号:80×××63,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用途:诉讼费,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本院履行款账户:户名:溧阳市财政局,账号:51×××77,开户行:中国银行溧阳支行营业部。 审 判 长 程冬年 人民陪审员 周建明 人民陪审员 姚万林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周梦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