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杨香凤与周旧国、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天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09
摘要: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天宁支公司在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付原告杨香凤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347826.83元,其中向原告杨香凤支付331785.64元,向被告周旧国支付16041.19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天宁支公司在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付原告杨香凤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347826.83元,其中向原告杨香凤支付331785.64元,向被告周旧国支付16041.19元;上述赔付义务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杨香凤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5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杨香凤负担10元,被告周旧国负担2083元,被告保险公司负担106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308元,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凭判决书可到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可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账号:80×××63,用途:诉讼费)。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本院履行款帐号:51×××77;户名溧阳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银行溧阳支行营业部。

审判员  周忠明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