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受理费一千四百零八元,由原告众和公司负担十二元(已交纳),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担一千三百九十六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鉴定费二万元,由原告众和公司负担一百七十四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担一万九千八百二十六元(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杜文利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馨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