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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八达岭信达资产管理中心与陈塞珠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09
摘要: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05467号 原告北京八达岭信达资产管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康庄镇紫光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耿聪颖,主任。 委托代理人常喜娟,女,1970年2月6日出生,北京八达岭信达资产管理中心职员。 被告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05467号

原告北京八达岭信达资产管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康庄镇紫光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耿聪颖,主任。

委托代理人常喜娟,女,1970年2月6日出生,北京八达岭信达资产管理中心职员。

被告陈塞珠,其他信息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经自动履行为由,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八达岭信达资产管理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八达岭信达资产管理中心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赵永攀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梁 宇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