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05472号 原告北京八达岭信达资产管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康庄镇紫光东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66842388-X。 法定代表人刘宗贤,主任。 委托代理人常喜娟,女,1970年2月6日出生。 被告焦明,男。其他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北京八达岭信达资产管理中心诉被告焦明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马家欣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郭卫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