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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登高与李海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09
摘要: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01588号 原告丁登高,男,1968年7月25日出生。 被告李海军,男,1979年2月1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登高与被告李海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经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01588号

原告丁登高,男,1968年7月25日出生。

被告李海军,男,1979年2月1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登高与被告李海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经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丁登高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赵若浩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陈国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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