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延执字第00556号 申请执行人曹建华,女,1946年4月1日出生。 被执行人曹贵,男,1951年11月17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曹建华与被执行人曹贵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2013)延民初字第040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曹贵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曹建华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曹贵对邻近曹建华家向北方向的树杈的树冠剪掉,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6月5日依法责令被执行人曹贵按照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对涉案树木进行了修剪,但其在执行现场上树修剪过程中发生了眩晕的情况。鉴于其年龄较大,树冠较高,为防止意外发生本院未责令被执行人曹贵继续对树冠进行修剪,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3)延民初字第04045号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晓军审判员唐晓春审判员彭建民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武 鹤 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