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延执字第01927号 申请执行人侯春昌,男,1965年3月17日出生。 被执行人王计东,男,1950年12月8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侯春昌与被执行人王计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30日做出了(2014)延民初字第006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王计东给付申请执行人侯春昌工资款人民币211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王计东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侯春昌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王计东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现经本院依法对其财产状况进行查询,未发现其可供执行财产,且其目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延民初字第00629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人在案件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文思审判员于荣平代理审判员季凤建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子 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