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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永利与刘建春等债权执行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09
摘要: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延执字第00315号 申请执行人孙永利,男,1971年1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 被执行人刘建春,男,1980年9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 被执行人卫春节,女,1980年2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证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延执字第00315号

申请执行人孙永利,男,1971年1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

被执行人刘建春,男,1980年9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

被执行人卫春节,女,1980年2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

申请执行人孙永利与被执行人刘建春、卫春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延民(商)初字第057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建春、卫春节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孙永利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建春、卫春节偿还借款10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卫春节名下的沃尔沃小型客车一辆(车牌号码京NTD921)及座落于延庆县延庆镇尚书苑小区7号楼2单元402室的房屋一套,因对该车进行评估、拍卖需较长时间,暂时不能实现申请人的债权,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4)延民(商)初字第0572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发现被执行人刘建春、卫春节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相关材料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晓军审判员唐晓春审判员彭建民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武      鹤      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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